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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新网6月14日电 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日本内阁周二(6月14日)会议上决定了支援东京电力公司旗下的福岛第一核电站泄漏核辐射事故赔偿损害的相关法案――《原子力损害赔偿支援机构法案》 。
日本内阁说明制定该法案是为了尽快对受害者作出适当的赔偿 ,回避对福岛核电站的安定和处理事故的有关事业的不良影响,确保安定供电。
法案包括为了推进东京电力公司作出“尽快 、适当的赔偿 ”,由东电和其它电力公司出资创设赔偿“运营委员会”机构 ,日本政府投入的援助资金由东电和运营委员会作成“特别事业计划”,然后经主管大臣认可等内容。
内阁会议后,主管部门的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海江田万里在记者会上说,受到政府支援的东电 ,今后要以适当的价格变卖公司资产来“瘦身 ”,尽量不要把赔偿负担转嫁到电费上 。
但东电的资产事实上早已自动“瘦身”。3 11东日本大地震前一天,收市每股2155日元的东电股三个月来下跌趋势显著 ,6月9日跌至146日元。周二在内阁决定赔偿法案的利好消息刺激下,也只回升到230日元水平 。
海江田也对传媒广泛报道东电准备加价电费16%说,不可能是这个幅度 ,显示了政府容许加价的立场,说明东电的赔偿无论是政府出资支援还是转嫁电费其实都是国民买单的结果。
该法案基于一个月前日本政府决定的赔偿框架原则拟定,部分日本周刊杂志和网民曾形容赔偿框架的精髓是回避东电倒闭 ,批评政府搭救东电与放任中小企业破产的不公平待遇是造成东电体制腐败的根源。
但谁也不能否认现在东电不能倒闭,不仅首都范围的一都八县要靠东电供电,而且核辐射泄漏事故造成的灾民也等待东电赔偿。
而日本决定东电赔偿事故不设上限额的方式 ,也引起美国等国际核能界批评,指责日本此举将给国际核能事故赔偿纠纷开创深不见底的赔偿先例 。
海江田周二还说,内阁准备尽快把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争取尽快成立。
但由于首相菅直人正受到来自执政党内外的辞职压力、政局不安 ,大部分日本传媒周二都在报道中说,该法案何时成立事实上前景不明。
(二)
新华网东京7月28日电 日本国会众议院28日通过了关于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的赔偿法案 。该法案将在参议院审议通过后生效。
这一法案全称为“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法案”。根据法案,日本政府将新设“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 ” ,各电力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机构缴纳赔偿负担金 。一旦赔偿超额,电力公司可向支援机构申请资金援助,机构将通过注资、入股 、购入公司债、债务担保等方式提供援助。法案规定 ,政府对推进原子能政策负有社会责任,要在赔偿方面采取万全措施。
日本国会众议院当天还通过自民党等5个在野党提交的“原子能事故受害紧急措施法案” 。法案规定,在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时 ,政府有义务替电力公司垫付一半以上的赔偿金。
(三)
据新华社东京8月3日电日本国会参议院3日通过关于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的赔偿法案,日本政府将根据该法案尽快设立一个负责赔偿支援的机构。
“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法案”上月28日获得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在参议院通过后将立即生效 。根据法案 ,日本政府将新设“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各电力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向机构缴纳赔偿负担金。一旦赔偿超额,电力公司可向支援机构申请资金援助,机构将通过注资、入股 、购入公司债、债务担保等方式提供援助。
据日本媒体报道 ,日本政府最早将于本月中旬设立“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 ”,并核查东京电力公司可用于支付赔偿金的资产情况。
(四)
日本政府14日确定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法案》 。虽然法案内容是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事故做准备,并通过福岛核事故赔偿相关草案 ,将设专门机构负责核事故赔偿。
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新设专门机构以顺利推进福岛核事故赔偿工作,由政府及金融机构向东京电力公司注资加快赔偿速度,同时维持稳定的电力供应。如果此次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赔偿额超出偿付能力 ,东京电力公司可向该机构寻求援助 。
根据这一草案,日本政府将新设“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包括东电在内 ,日本拥有核电站的电力公司将按照一定比例向这一支援机构缴纳赔偿负担金。
草案规定,为确保电力供应稳定,必要情况下 ,日本政府将发行可随时兑现的“交付国债”,向支援机构注入公共资金。
根据草案,支援机构名下将设立一个专家组成的经营委员会,决定各电力公司缴纳的负担金比例以及向东电提供资金援助等重要议题 。这一草案已于14日提交国会审议。
由于日本政局近期持续动荡 ,市场担心,如果赔偿案迟迟未获国会通过,面临数万亿日元巨额赔偿的东电可能陷入经营危机。
日本政府同日还发布了2011年版《防灾白皮书》 ,将3月11日发生的大地震定位为“未曾有过的复合性大灾害 ” 。白皮书指出,有必要重新对未来地震的规模及灾害程度做出预测。白皮书中虽然记载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概要,但没有提到放射性物质扩散模拟图未被及时公开以及反应堆堆芯熔化。经济产业省官员解释说:“白皮书只记载了截至5月底评估已确定的内容 。”
应该可以参照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等大规模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 ,当然在核电站泄漏事件上,由于索赔人群众多、索赔额巨大,电力公司无力承担 ,因此必须采取公共资金建立赔偿基金,政府财政很有可能需要为此买单。
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当事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赔偿的数额 ,要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 、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考虑等综合考虑决定。
侵犯人格权赔偿方式包括: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 ,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做 、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 ,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 。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 ,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
人格权是指具有人格 、尊严、荣誉、自由等性质的个人利益,它既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保障公民人格权方面,我国法律保护得非常重视,一般人格权纠纷的立案标准如下:1。实质性侵害:一般人格权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必须具有实质性侵害 ,即对于原告的人格 、尊严、荣誉、自由等权利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2。明确的被告和请求: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即侵害其人格权的具体行为人或单位,并提出明确的请求,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3 。符合管辖标准:一般人格权纠纷的管辖标准一般按照原告、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合同约定地等适用。4。相应证据:立案前需要对事件调查核实 ,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书面凭证、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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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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