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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 、决定代理、批准任免,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 、专业化的要求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四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任会议提名 ,分别从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职人员中决定代理主席、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如从不是副职的人员中决定代理,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 ,先决定任命为副主席 、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主席、代理院长 、代理检察长。代理主席、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 、院长、检察长为止。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等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六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自治区副主席。
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 、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 ,决定任免和田、喀什、阿克苏 、哈密、吐鲁番地区(以下简称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兵团中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 ,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的监狱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第九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后,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未批准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各工作机构主任 、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委员。第十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应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二条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撤职 、批准辞职的人员,由提请人书面提出议案,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 ,以维、汉两种文字送交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 。
提请任命、决定任命 、决定代理、批准任命的,附拟任命或代理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材料;合并、增设和名称改变的机构人员的任职,附上级批准的文件;提请免职 、决定免职、批准免职的 ,附拟免职人员的概况和免职理由材料;提请决定撤销职务的,附拟撤销职务人员的有关材料;请求辞职的,由本人向常委会提出书面请求;提请批准辞职的 ,附请求辞职人员的申请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官法 、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
1968.12内蒙古乌达矿务局黄白茨矿采煤工人、采煤六队党支部书记;
1977.03内蒙古乌达矿务局教子沟矿党委书记;
1978.07内蒙古乌达矿务局五虎山矿党委书记;
1983.09中央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6.07内蒙古乌达矿务局党委副书记;
1986.12煤炭部内蒙古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党委副书记;
1991.01内蒙古扎赉诺尔矿务局副局长(其间:1995.09-1997.07吉林大学法律专业函授学习);
1997.02新疆自治区经贸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经贸工委党委副书记;
1998.01自治区纺织厅党组书记、厅长兼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
2000.04自治区企业工委书记;
2000.08自治区企业工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2004年9月,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主任;
2008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副院长(副部级);
2008年5月30日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人事任免干部大会,宣布自治区党委、人大的任免决定,王记文担任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 。
2009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签署公告,宣布王记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2013年3月,不再担任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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